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或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经市(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