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