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