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权限第七条有效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五)政府采购活动;(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八)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