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