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