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核查、监控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