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