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重要宗教活动场所;

(四)重要物资储存地;

(五)航空港。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