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国宾下榻处;(二)重要军事设施;(三)重要宗教活动场所;(四)重要物资储存地;(五)航空港。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