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六条有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法规性决定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