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