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用户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电力、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