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