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用电行为:(一)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或者已查封的电力设备的;(二)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容量或者未补办增容手续的;(三)擅自迁移、改变或者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四)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的;(五)拒不执行限电方案的;(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七)其他违法用电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