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十八条有效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一)计划检修中止供电的,于供电中止前七日在媒体上公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中止供电通知。对重要用户,在公告的同时还应当书面通知;(二)临时检修中止供电的,于供电中止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三)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中止供电的,于供电中止前三日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