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十六条有效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供临时电源,临时用户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临时用电期限应当根据临时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限确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用电的,临时用户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与供电企业签订延期协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