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农业机械鉴定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