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六条有效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适时开设外语课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