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