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