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的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