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与规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国有旅游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设标准、开发进度、经营期限、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