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开发经营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保持其自然状态,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开发经营以人文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保持其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

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当地特色、历史风貌和周围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