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