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权益保障。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但在设区市辖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