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服务,加强救助设施建设,完善救助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