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外归本省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应当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