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置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在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