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置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学校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