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