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