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