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约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三)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四)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七)勘验物证和现场;
(八)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