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