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