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环太湖滨湖休闲、西部自然生态、东部水乡民俗乡村旅游为重点,推进乡村旅游品质化、特色化、集聚化发展,促进全域旅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乡村旅游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做到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