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