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