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推进乡村公路、旅游绿道、旅游集散(换乘)中心、交通旅游驿站、停车场(位)、充电桩、公共厕所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规划开通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的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公交,满足旅游者的交通需求。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