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单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