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至七、十项规定的,由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八、九项规定的,由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