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