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