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园广场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标牌保持完好、整洁,及时维护、更换;

(二)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三)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株缺损及时补种;

(四)环境卫生整洁,无外露垃圾、污物、痰迹及烟头等杂物,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五)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