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有效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划定的绿线保护范围实施严格管控。绿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轮廓、色彩等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