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擅自进入,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照公园管理单位的规定行驶、停放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