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难预案;(三)维护和管理公园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制止破坏公园设备设施、景观等行为;(四)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公园的游览秩序;(五)管理和规范公园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