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