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旧城区改建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科学制定旧城区改建年度计划,因地制宜确定改建范围、界线。

旧城区改建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森林城市、园林城市特色,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