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文明行为公约以及有关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