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