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生产、加工和经营枸杞及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鼓励枸杞生产企业建立枸杞质量标准体系。

枸杞加工者应当建立枸杞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制度,建立枸杞加工档案登记备案、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如实记录法定记录事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档案、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