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和经纪人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种植、加工、研发、质检等专业技术人才和劳务、市场等经纪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