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