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